男子乘船遭遇险情游船进水倾覆留下重度耳聋后遗症

回国后,侯先生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)提起诉讼,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。 审判过程出乎意料,充满波折。

侯先生退休后,经常与朋友一起出游。 他结识了A旅行社负责人葛经理,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高性价比的旅游信息。 有一天,葛经理说最近有一个去泰国的低价团有空位,问他有没有兴趣参加。 侯先生当即答应,并把自己和三位朋友的旅游费交给了葛经理,共计1万元。 。 由于彼此比较熟悉,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葛经理也没有开具收据。

接下来的一个月,侯先生和朋友们满怀憧憬踏上了泰国之旅。 不料,行程第五天,在上岛观光途中,旅行团乘坐的快艇在海上翻船。 16名游客和导游全部落水,被救起。 他们的所有证件和行李都丢失了,随后的行程也被中断。 。

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赔偿协议,并向侯先生支付了3200元财产赔偿金和1000元精神损失费。 回国后,仍处于休克之中的侯先生感觉自己的听力严重下降。 他赶到医院检查,被诊断为右耳重度耳聋、左耳听力丧失。 经过半年的治疗,病情不见好转。 保险公司为侯先生支付了意外医疗保险2000元、意外伤残保险15000元。

侯先生认为保险金远远不足以赔偿他的身心伤害,遂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A旅行社赔偿人身伤害相关费用29万元。 、其他财产损失人民币33000元,并全额退还路费。

侯先生在法庭上声称,团费是现金支付的,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而且他收到的旅游通知上没有具体的旅行社名称或标识。

A旅行社辩称,虽然A旅行社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了《保险凭证》,但与侯先生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。 由于B旅行社暂时缺人,才将侯先生一行3人转移到泰国。 若由他人推荐给B旅行社,责任由B旅行社承担。

法院根据A旅行社的申请,追加B旅行社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。 B旅行社诉至法院,辩称其从未组织过旅游线路,也未收取任何团费,不应承担责任。 洪业务员告诉法庭,他当时是B旅行社的业务员。 他收到第三方16人泰国旅游的商务邀请,将钱和旅游信息转给了他认识的C旅行社业务员。

法院还追加旅行社C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。 C旅行社承认为侯先生及其泰国旅游团提供航班服务,并收取每人2400元的航班费用,但未提供其他旅游服务。 侯先生与A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,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法院向该团伙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。 该团领队兼召集人徐领队表示,他组织同学去泰国旅游,与侯先生等三人组成了一个16人的散客团。 筹到钱后,他们交给A旅行社葛经理安排去泰国旅游的机票和住宿。 当地旅游公司将安排导游接待您。

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侯先生声称与A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,虽然无法提供书面合同或团体出境通知单,但其《出境证明》 ”由A旅行社出具并加盖公章,可以证明该泰国旅游是由A旅行社组织的。A旅行社申请的被告中,B旅行社的员工出具了付款确认书,C旅行社提供了航班为侯先生等16名游客提供服务。 但B、C旅行社均否认收取侯先生的旅游费用并提供后续旅游服务。 根据现有证据,A旅行社无法证明其他被告与侯先生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,应认定A旅行社与侯先生已建立旅游合同关系。

根据《旅游法》相关规定,并以侯先生听力损失涉及翻船事故为由,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A旅行社赔偿侯先生各类损失20万元。损失(扣除保险理赔后),退还给先生。 旅游费除住宿、交通、餐饮费用外,还为300元。 侯先生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不予支持。

综合上海静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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